刑事證據是怎麼進行分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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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證據是怎麼進行分類的

刑事證據是怎麼進行分類的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複製、轉述的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經過複製、轉述的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3、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二、刑事訴訟證明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是指國家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程序,運用證據來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一般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證明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審查判斷證據,運用證據來確定有無犯罪,是誰實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責輕重以及其他有關事實的訴訟活動;廣義上的證明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員依法運用證據確定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以外,還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提供證據,運用證據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活動。刑事訴訟中的證明主要有以下特徵:

1.刑事訴訟證明的任務是確定案件的真實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應當證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以及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情節等。證明所確定的案件事實必須符合客觀實際。

2.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有權依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指控或者主張。刑事證明具有職責性或者是義務性。

3,刑事訴訟證明必須依法進行,才具有訴訟上的有效性。刑事訴訟證明是由國家法律所調整的訴訟活動,從證明任務、證明主體、證明責任、證明範圍、證明手段到收集、審查、運用證據的規則和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加以證明,才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刑事訴訟證明具有嚴格的法律要求。

4.從刑事訴訟證明的內容上看,包括收集證據、審查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全過程,刑事證明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證明方法上是事實推斷與邏輯推斷相結合。從刑事訴訟案件中確定其證明對象,依法收集各種真憑實據,再根據已知的證據事實和生活經驗推斷案件未知的證明對象。只有邏輯推斷與事實推斷相結合,才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方法。

由此可見,刑事訴訟證明是最重要的訴訟活動,是確定案件事實的唯一方法,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對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三、證據對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作用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求達到的程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訴訟理論,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應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對於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第128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第141條規定,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第162條規定,法院經過審理以後,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些規定説明在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中,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是辦案人員運用證據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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