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證據 - 證據的種類與分類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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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證據

什麼是證據,證據的種類與分類有什麼區別?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種類,是指法律上根據證據的性質及特點對證據確定的類別。與學理上從不同角度對證據所作的區分即證據分類不同。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別,其目的在於研究不同類別證據的特點及其運用規律,以便於指導辦案工作。研究證據的分類,實質是深入研究運用證據的客觀規律,以便提高運用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的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證據的種類與分類有什麼區別

第一,證據的分類並非法律的規定,而是從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研究;

第二,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僅僅是學理上的解釋;

第三,證據的種類的區分標準是單一的,而證據的分類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

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於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理論上對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加以區分,這是法定程序研究證據的一種方法,其目的在於研究不同類別證據在證明力和證據力上的特點,以及運用的規則,亦即研究運用各類證據的客觀規律,最終保證案件的質量。

在司法實踐中,證據是決定一起案件最終走向的絕對存在。而證據的存在與真實性決定着案件的公平公正與其法律性,任何證據都必須經得起推敲,驗證,也必須是客觀事實,不能弄虛作假,混淆視聽,影響案件正常有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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