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在刑事訴訟法的分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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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在刑事訴訟法的分類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證據的分類有: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第四十二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鑑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據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證據的表現形式又可把證據分為以下幾種:
1.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日記、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相關文件等證據。
2.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3.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如相關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
7.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如:遭遇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8、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抓獲經過,應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節;
2、如有犯罪前科,應調取前科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
3、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節,應有證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書面材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為四大類,比如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等。一般在案件當中,可以以手機短信或者是郵件作為相關書證,並且當事人的陳訴和證人證言也可以作為相關的證據。鑑定部門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也是證據的表現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