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直接證據的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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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直接證據

刑事訴訟法直接證據的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單獨一個直接證據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以直接證明的方式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一情節片斷,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所謂案件主要事實,是指當事人係爭議之主要事實或訴訟的主要標的。案件的性質和類型不同:其主要事實的內容就不同,從而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範圍也就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是指被追訴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它包括兩個方面:犯罪行為是否確已發生和該行為是否為被追訴人所為。因此,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因此,凡是能單獨、直接證明或否定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實,凡是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或否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

二、實踐中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

1、當事人的陳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等不同的訴訟證據。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當事人的陳述都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只有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當事人陳述才是直接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當然,由於當事人是案件的親歷者,其陳述大多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是最常見的直接證據。另外,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證明有罪的直接證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罪的證據是證明無罪的直接證據。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如果其記載的內容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就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署名的反動標語;被害人所記載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記;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間互相通報犯罪準備或實施情況的信件;民事訴訟中的合伺借條、收據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來往信函等;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出具的有關文件、公函、證明等。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控錄像,恰巧將某人行竊的過程錄下,依據錄像又可以將該人辨認出來,該錄像便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5、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物證一般不能成為直接證據,但在少數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再如民事訴訟中,當場購買的貨物能夠直接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亦為直接證據。

以上就是筆者為大家介紹的刑事訴訟法直接證據的劃分標準,大家可以瞭解一下相關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中,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證據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認定犯罪罪行,也是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唯一手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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