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有溯及力嗎 - 刑事訴訟法溯及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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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有溯及力嗎,刑事訴訟法溯及力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更新換代的基本原則,那麼作為一門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有溯及力嗎?刑事訴訟法溯及力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事訴訟法有溯及力嗎刑事訴訟法溯及力是怎樣的

通常來説,法不溯及既往,有溯及力的,會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刑事訴訟法是沒有溯及力的。

而刑罰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是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有溯及力又可以叫做溯及既往。在我國的法律適用中。程序法是不受“法不溯及既往”的限制的。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因此,刑事訴訟法是有溯及力的。

二、溯及既往的原則

我國法律在溯及既往的適用過程中,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舊兼從輕原則是一個刑法適用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即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則中從舊原則的發展。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刑法的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1979年從舊兼從輕原則舊刑法和1997年現行刑法之間的矛盾問題,且主要是針對新刑法溯及力的問題。即新刑法對公佈之前的行為是否認為是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舉例説明:

1、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佈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2、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3、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4、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了刑法適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都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對於法律法條都是機械的拿來主義,對於法律法條更深層次的理解就很缺乏,因此,小編建議在遇到刑事訴訟法溯及力這樣的法律適用問題,最好是委託律師辦理。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專業幫助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獲得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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