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寫刑事上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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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如何寫刑事上訴書?

法律規定如何寫刑事上訴書?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專裁定,按照法律屬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法院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文書。刑事上訴狀一般要包括四個部分:

①要寫明訴狀的標題和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單位、住址等)以及原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裁判編號及案由。

②要寫清上訴請求,是對原裁判全部不服還是部分不服,是適用法律不當還是事實認定有誤或法律程序不合法。

④寫明具體人姓名及具狀時間。

⑤要在附項中寫明上訴狀有多少副本、物證多少件、證人多少個(包括姓名、住址等)、書證多少件。

二、上訴的條件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上訴的具體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的,特別是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提出上訴請求,並由法院對相關證據進行勘查後來進行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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