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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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訴

不管是刑事自訴、上訴還是申訴,只能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人提起,並且也是受到了期限限制的。就其中的刑事申訴來看,原則上是在刑罰執行完畢的兩年內,那麼通常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訴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的規定,對刑事申訴權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外,其他人員沒有申訴權。我們認為,刑事申訴應是屬於法律賦予的訴訟法律性質行為的範疇,所以申訴權人的範圍,應以案件的利害關係人為限。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享有申訴權利,是申訴主體,他們有權為被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或決定。

當事人的近親屬也與案件有切身利害關係,也應享有申訴權,是申訴權人,可以獨立提出申訴。其他親屬提出申訴應取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同意,否則不能獨立提出申訴。如果被告人、被害人死亡,與其有物質利害關係的親屬,可以享有申訴權,獨立提出申訴,成為申訴主體。至於其他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公民”則不應是申訴權的主體,不享有申訴權。當然,他們對案件的裁判有不同意見,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意見或建議,反映情況,但這只是屬於人民羣眾對司法工作進行社會監督的活動,而不是訴訟性質的行為。應當説法律規定的申訴權人範圍是恰當的,有利於司法機關及時處理申訴,保護申訴權人的利益

二、刑事申訴狀的內容包括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核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律師代理當事人對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申訴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有權提出申訴。申訴的條件和理由,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與再審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這是法院出現再審案件的渠道之一。

在閲讀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知道究竟哪些人才有資格提起刑事申訴了吧。要是不具有規定資格的人提起刑事申訴的話,法院是可以不予受理的。提起刑事申訴離不開書寫申訴狀,至於這個申訴狀包括哪些內容,上文也是作出了講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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