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起訴的期限是如何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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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公民由於何種緣由,受到他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而受到的侵害都是需要在現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對於超過期限的,司法機關可以不再受理。對於刑事訴訟案件起訴的期限,是由刑事法律規範所明文規定的,檢察院在接收到訴訟申請時,會進行簡單的判斷,看是否在訴訟期限之內。

刑事訴訟法起訴的期限是如何計算的?

一、刑事訴訟法起訴的期限計算方法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㈡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㈢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㈣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刑事訴訟法起訴的期限計算分類

㈠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㈡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㈢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㈣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三、刑事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明確了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採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於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當然,若實施侵害行為的行為主體自願承擔責任,司法機關也不會進行制止。不同的案件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不一樣的,只有在實施時效之內的,司法機關才有可能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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