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的上訴是如何進行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刑事訴訟法中的上訴是如何進行的?

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可能需要上訴來解決,通過法院公開審理,詳細調查,比較公正合法,刑事訴訟法中對上訴進行了詳細的闡述,下面主要是對其中一部分涉及到的重點來講講其中的規定,讓一些不太明白法律的人能對刑事訴訟法中的上訴有一定的瞭解。


一、刑事審判上訴的主體

有上訴權的人有:

(1)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訴權。

二、刑事案件如何提出上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三、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

關於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的相關規定,按照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上訴第二審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上訴的主體是案件的當事人、自訴人、被告人或是他們的代理人等,他們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要求自己的權利公正。同時刑事案件上訴審理也是有期限的,法院需要在一個月內審結,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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