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行政訴訟的最長起訴期限如何確定 - 從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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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拆遷行政訴訟的最長起訴期限如何確定,從何計算?

徵地拆遷行政訴訟的最長起訴期限如何確定,從何計算?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徵地拆遷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訴訟時效是從作出徵收拆遷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徵地拆遷行政訴訟的最長起訴期限如何確定,從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土地徵收時,若對補償不滿意或是遇到違法行為,想要提起行政訴訟,那麼就要把握好時機,以免錯過最佳機會,對相關內容不瞭解的可以及時諮詢律師,要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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