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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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發生後,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要儘快的展開偵查。公安機關辦案,必須要注重證據,如果證據不全,檢察院也不會發起公訴,會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偵查。法院在審理的時候,也是看重證據才能結案。那麼,新刑訴法證據種類包括哪些?下面小編通過本文告訴大家。


一、新刑訴法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種類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

2、相關性:又稱為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繫,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由法律予以規範和調整,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採證標準,為法律所容許。

三、刑事證據的分類有哪些?

1、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2、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3、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綜上所述,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證據都是法院做出合理判決的唯一依據。新刑訴法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書及受害人陳述等。不同的證據效力有所不同,像書證和物證應該是最具備證據效力的,法院可以直接當做定案材料使用。如果是非法證據,檢察院要進行排除,防止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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