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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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法定種類可分為行政訴訟證據、刑事訴訟證據和民事訴訟證據。

法定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行政訴訟證據種類

1、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二、刑事訴訟證據種類

1、物證,書證

物證: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書證: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證人證言

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瞭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鑑定結論

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後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等。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

7、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三、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1、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就是指證人將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5、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我國法律對法定證據種類包括哪些進行了規定,這樣有利於當事人能明確需要舉證哪些內容,也有利於法院能有審理案件的參照,但小編需提醒的是,我國法律雖然對證據的法定種類有明確規定,但是不同的證據它的證明力不同,在舉證的時候應注意優先舉證證明力強的證據,次要舉證證明力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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