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要準備些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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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前要準備些什麼材料?

開庭前要準備些什麼材料?

開庭前原告應該準備的材料有:訴狀、證據附件及原件、申請證人出庭名單及身份證、對案件的書面意見(類似於代理詞)、案件的定性、主張的理由等。作為原告在開庭的時候,最關鍵的應當準備證據,攜帶原件出庭。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二、法律依據

原告可提前通過網絡查詢相應信息瞭解庭審程序。一般需在開庭前到達法院,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進入法院需過安檢必須出示身份證才可進入,開庭前負責案件的書記員會進行電話聯絡,然後到相應法庭就坐,書記員清點當事人和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身份並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原被告可進行庭辯,最終法官宣佈審判結果,原、被告或其訴訟代理人在開庭筆錄簽字確認,庭審結束。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鑑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開庭是司法審理的最後一道程序,一般是由檢察機關在對訴訟案件進行合法的審查後,對於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提交到審判機關來進行判決,具體的判決結果是基於實際的證據和犯罪事實的後果而定的,最後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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