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屬地管轄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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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條規定了屬地管轄原則。
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這是我國刑法關於刑法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這裏的“領域”,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根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以下兩部分屬於我國領土的延伸,適用我國刑法:我國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刑法屬地管轄原則是怎樣的

第六條第二款也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這裏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軍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處於停泊狀態,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於我國領域內,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於外國領域內或公海及公海上空。我國駐外使領館內。根據我國承認的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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