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告人的量刑辯護意見需要包含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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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人的量刑辯護意見需要包含的有哪些?

一、對被告人的量刑辯護意見需要包含的有哪些?

對被告人的量刑辯護意見需要包含的有:第一先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第二寫出有異議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該罪責的事實依據;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第四量刑建議;落款等內容。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

1、被告人對案件發生所起作用較小。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案件發生第二日,在公安機關訊問案情時,立即到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實,如實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詳細的供述,對公安機關很快釐清事實起到了較好的作用,歸案後如實供述行為構成坦白,説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下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具有法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

3、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庭審當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承認,當庭自願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03]6號)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

4、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本案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積極進行了民事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5、已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上述民事賠付較大程序彌補了受害人的精神和物質損失,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已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其他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23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6、被告人無犯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以前從未受到過任何刑事處分主觀惡性較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19規定:“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也應當儘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7、本案非暴力性犯罪。本案系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系過失犯,被告人不具主觀故意,且沒有人身危險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32規定:“對於過失犯罪,如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等,主要應當根據犯罪造成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被告人主觀罪過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發後的表現等,綜合掌握處罰的寬嚴尺度。對於過失犯罪後積極搶救、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要依法從寬”。

被告人如果因為某項罪行被法院進行判刑的,如果對於判斷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併為自己進行辯護,需要提交申請辯護詞或辯護申請書。如果當事人不具備相應辯護能力或者條件的,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提高辯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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