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有沒有強制出庭作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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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作證有沒有強制出庭作證的規定?

證人作證有沒有強制出庭作證的規定

證人作證有強制出庭作證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明確了法院具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前提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206條對於條文中的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規定如下:

1、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行動極為不便的;

2、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3、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4、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對於本應強制出庭的證人如若出現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過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證據,體現了訴訟便宜主義和一定的人文關懷。

二、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説,據説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種族,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雖然法院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但是這種做法在現有案例當中幾乎是很少見的,因為法律上的規定是一回事,但是實際操作中如果真的用這種方法讓證人出庭作證的話,很難避免證人在作證的時候會有一種相對消極的情緒,有些強制措施對證人可能也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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