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庭審筆錄屬於書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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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出庭作證庭審筆錄屬於書證嗎?

證人出庭作證庭審筆錄屬於書證嗎?

現場筆錄不屬於書證。現場筆錄是與其他訴訟比較,屬於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據類型。

法律依據為:《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條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説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二、民事訴訟中立案後的程序有什麼?

1、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立案以後的下個程序是通知原告交費,向原告發出受理通知書,之後開庭的時間另行通知。《民事訴訟法》規定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2、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3、法院立案後,送達被告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會給被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也就説,從立案到審判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

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同意立案的,會通知原告繳納訴訟費,向原告發出受理通知書,在兩日之內將案件移送到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將案件的相關信息輸入到計算機中,然後根據法院的工作安排確定開庭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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