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報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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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報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檢察院報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檢察院報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定罪量刑及其證據達到法定要求,並不存在遺漏,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不當追究。具體審查內容包括。定罪量刑及其證據;是否遺漏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於不當追究;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偵查活動合法性;涉案款物的處理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大致如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如何處理

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後,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我們國家的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機關是分別進行不同的活動,對於一個案件來説,公安機關在進行證據的收集和調查之後會移交給檢察機關,然後由檢察機關根據移交的材料和證據判定是否達到起訴的標準,再向法院進行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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