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申請延長審查起訴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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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申請延長審查起訴的原因是什麼?

一、檢察院申請延長審查起訴的原因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二、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要查清哪些事項?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就不能提起公訴,而應該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證據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證據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決定是否起訴,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因此,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案件的所有證據一併移送,對不宜移送的證據,要附有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3、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等等。

綜上所述,檢察院審查案件,從接到案卷材料到做出決定,期限是一個月。如果案件涉及重大、複雜的事項,檢察院可以延長半個月。有時候,經過審查認定證據不全,檢察院會退還要求繼續偵查,這也是延長時效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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