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偵兩次以後是什麼時候能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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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偵兩次以後是什麼時候能釋放

一、退偵兩次以後是什麼時候能釋放?

1、退偵兩次以後不一定就能釋放,除非第二次退回偵查超過一個月都沒有取得關鍵證據,檢察院退偵兩次,如果仍然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71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存疑不起訴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

存疑不起訴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存疑不起訴説明檢察院是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才決定不起訴的,在這種情況下,之前被羈押的人員是無罪的,其當然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公安機關接到的市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通知書,要做的是認真對待補充偵查工作,而不是急急忙忙的把犯罪嫌疑人給釋放了。即便是補充偵查進展的也不是那麼的順利,最起碼要等一個月的時間才有可能被釋放。沒有法律常識的羣體也不要誤解了退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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