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不逮捕的條文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刑訴法不逮捕的條文有哪些?

對於犯了罪並且可能判處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了檢察院和法院的批准之後,執行機關,也就是公安就可以對其實施逮捕。當然也會有例外情況,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在何種情況下刑訴法是不予以逮捕的,那就來了解一下刑訴法不逮捕的條文和被逮捕的條件吧。

一、刑訴法不予逮捕的情形

1、檢察院應當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屬於預備犯、中止犯、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形式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協議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刑訴法逮捕的條件

1、一般逮捕(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應當予以逮捕)

證據要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刑罰要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社會危險性要件: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其主觀惡性、犯罪習性表明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策劃、預備實施犯罪的;

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後已經着手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行為的;

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歸案前或者歸案後曾經自殺,或者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試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徑行逮捕(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當予以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3、轉化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希望能給予一定的幫助,但是逮捕與否視情況而定,公安機關進行逮捕最根本的原則還是依照檢察院或法院的裁決來執行,所以以上條文結論也不是完全絕對的,要根據犯罪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