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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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是怎樣的?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值班律師法定職責包括:提供法律諮詢、提供程序選擇建議、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據此,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與法律諮詢、刑事辯護、刑事代理共同成為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務方式。

據悉,《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共五章三十六條,包括總則、值班律師工作職責、法律幫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師工作保障、附則五部分。着眼於發揮值班律師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作用,注重總結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果,就值班律師工作職責、運行模式、監督管理、部門協作、經費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的出台,有利於完善值班律師工作機制,有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是落實“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正義”重要指示的具體措施,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二、哪些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在公訴法案件中,當被告是未成年人或者被告具有生理缺陷,尤其是盲聾啞人或者被告已經被判處了死刑,這三種人要是請不到委託辯護人,那麼會給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由法院指派固定的機構中的律師來為他們進行辯護。這是我國司法公正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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