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94條是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刑訴法第94條是什麼意思?

我們大家在生活中肯定都會遇到牽扯到法律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現在是越來越健全了,對於違反法律的事情都是有着相應的處罰規定,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就有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法條其實非常多。那麼刑訴法第94條是什麼意思?

我國現行刑訴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1、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  

2.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3.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  

4.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中擔任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勞教人員職責的工作人員。  

應當注意到,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同於日常所説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是所有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工作的人員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只有擔負刑法規定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種職責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員;其他在上述機關中從事人事、後勤、研究的人員以及勤雜人員等,不負有上述四種職責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稱的司法工作人員。當然,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也不能只理解為直接或者具體的經辦人員,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中對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工作負有某種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也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

我們國家刑訴法第94條的規定基本上就是針對一些錯誤的手段來進行拘留措施的時候我們是可以進行撤銷的,對於這樣的情況其實也是有案例發生的,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我們需要有人民檢察院的認可才可以,否則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