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44條規定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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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44條規定的是什麼

我國的公檢機關在辦案的過程當中,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那麼所有的辦案程序都應該遵守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相關規定。首先公檢機關在程序上是不能有什麼錯誤的,如果辦案程序有錯的話,這很容易為日後的定罪量刑造成一定的漏洞。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刑訴法第44條規定的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44條規定的是什麼?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二、公訴案件為什麼要委託代理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公訴案件代理人蔘與刑事訴訟的時間最早為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可被委託的代理人的人數不超過2人,可以接受委託擔任代理人的有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

一般説來,任何公訴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權委託代理人代理訴訟,但根據司法實踐在下列情況下則是非常必要的:

(1)無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2)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便出庭,主要是指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某些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個人隱私,被害人無法出庭,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

(3)被害人對公訴持有異議的案件,有的公訴案件,被害人與檢察機關的意見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公訴人員在向法庭起訴時,不能充分表達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託代理人代理訴訟,以充分表達和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4)由自訴轉為公訴的案件,司法實踐中,由於對案件認識的深化,案件的性質可能會發生較大的變化,原來屬於自訴範疇的案件,有可能轉為公訴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原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就變成了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由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差異較大,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委託代理人代理訴訟;

(5)被害人認為需要特別維護其某些具體的合法權益的。

在刑訴法第44條當中主要規定的內容是説在公訴案件當中,被害人或者説是近親屬自案件被移交到法院開始審判之日,是有權利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在受案以後30天之內必須告知法定代理人,這樣法定代理人才好準備相關的材料進行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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