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重新鑑定申請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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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重新鑑定申請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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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重新鑑定申請的相關法律知識

傷情鑑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人身傷害程度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在故意傷害類案件司法實踐中,傷情鑑定結論對案件的定性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刑事案件偵查、起訴乃至審判環節,當事人一方往往會對傷情鑑定結果持有異議,申請對傷情重新進行鑑定。申請傷情重新鑑定的知識點在法律、法規中分佈較散,大理著名專家律師馬培傑律師對此作一個總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重新鑑定,為確保鑑定結論的質量,公安機關會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可以要求對傷情重新進行鑑定。下面對大家普遍關心的重點問題進行問答式講解。

1、如何申請傷情重新鑑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申請重新鑑定的鑑定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因此,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對傷情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司法機關一般應當進行重新鑑定,並且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鑑定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醫院或者其他機構所作出的鑑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證據採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鑑定的鑑定人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

對於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已對傷情進行重新鑑定後,需再次重新鑑定的,仍應當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重新鑑定。

3、申請重新鑑定的費用如何承擔?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五的規定,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4、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應該提交給公安局哪個部門?

申請傷情重新鑑應向原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鑑定。

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5、申請傷情重新鑑定後受害人如果不去做鑑定司法機關會怎樣處理?

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鑑定結論不予採用。

6、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在什麼階段提出?

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對傷情鑑定結論不滿意,可以在接到傷情鑑定結論書後,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當然,越早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對申請人越有利。

7、傷情重新鑑定申請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8、如何書寫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

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XX,男,漢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住湖南省郴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XX小區3-4-150號, 居民身份證號XXXX,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重新對李XX的傷情進行司法鑑定。

事實與理由

案情簡述:2016年12月17日0 時20分左右,申請人與朋友去XX娛樂城唱歌。凌晨4時許,申請人在與該店結賬時,發覺所記帳目與實際消費明顯不符,當即向工作人員提出異議。歌廳老闆李XX上前推搡申請人,藉故與申請人發生爭執。當時申請人因飲酒無力,無法掙脱,為了擺脱他的糾纏,申請人拿起旁邊的啤酒瓶恐嚇李XX。李XX藉機搶過申請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請人頭部,當即血流不止,並掐住申請人的脖子往牆上猛撞,同時喊出該娛樂城打手。申請人在掙扎過程中,摸到一個啤酒瓶自衞。李XX仍然死死拽住申請人的衣服,指使五六個手拿鋼管的打手,把申請人打倒在地。李XX趁機挖申請人的雙眼,申請人用雙手拼命自護,避免遭受更大的傷害。而後,李XX逃離現場,申請人等待警察來處理。警察來到現場後,申請人如實陳述案件經過。經鑑定機構查明:申請人的傷情為輕傷以下。同時,憑藉李XX的傷勢證明,鑑定李XX為輕傷。2010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16)1208號,申請人被決定取保候審,並先支付李**醫藥費1500元。案發後,申請人為治療共花費 元。

申請人認為,李XX的傷情依法不構成輕傷,理由如下:

1、依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三條,“鑑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李**做鑑定時,傷情不確定、後果無法預測。

2、依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四條第2款,“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閲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機構沒有了解案情、查閲病歷、勘驗現場,僅僅憑藉李**的傷勢證明,就做出輕傷結論,證據材料單薄,難以讓申請人信服。

此致

郴州市**城西派出所

申請人:楊XX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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