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只能由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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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只能由誰管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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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級別管轄。所謂級別管轄,是指不同層級的行政機關在管轄和處理行政違法行為上的分工和權限。原則上,行政處罰案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在同級行政處罰機關之間處理違法行為的分工和權限。

  《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確定了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所謂“違法行為發生地”,亦稱違法行為的實施地、結果發生地和發現地。

  目前,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管轄原則的特殊規定主要有:(1)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2)由最先查處的行政機關管轄。

  3.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上級行政機關的指定管轄權是一種行政決定權和行政領導權,指定管轄的決定一經作出,被指定管轄的機關就必須遵守執行。

  4.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受處罰案件的權限劃分。一些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其情節嚴重程度,可能同時構成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除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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