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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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原始的檢驗鑑定提出重新檢驗、鑑定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鑑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鑑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機會。按照規定,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

2、對事故認定結論申請重新鑑定

雖然《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規定申請重新認定的程序,但公安部2000年1月15日發佈的《關於對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複議申請的批覆》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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