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換押證在檢察院誰負責轉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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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審查起訴換押證在檢察院誰負責轉押?
換押證在檢察院公安機關負責轉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二、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時間有多久?
1、 一般審查起訴的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對犯罪嫌疑人的換押就發生在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然後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這個階段,等將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並不需要把犯罪嫌疑人再轉移到人民法院的看守所,移送審查起訴的換羈當然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