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控告人一般是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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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控告人一般是哪些人?

刑事訴訟過程會涉及到很多當事人,包括控告人、被害人、公訴人等。而控告是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犯罪活動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檢察院立案的材料來源。法律是保護公民的控告權的。那麼刑訴法控告人一般是哪些人?我們一起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刑訴法控告人一般是哪些人?

刑事訴訟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或者其家屬。控告人是被害人,且知道案情和嫌疑人是誰的,可以控告;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對程序違法行為,可以控告成為控告人。而被害人知道案情和嫌疑人是誰的,可以控告成為控告人;只知道案情不知道嫌疑人是誰的,可以成為報案人

二、刑事訴訟控告的形式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和第111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三、公安機關接到控告後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也適用上述規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 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綜上所述,刑訴法控告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在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其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控告的形式應該是書面形式,並且附上相關證據資料。檢察院會根據資料決定是否立案。當然,這裏需要注意,控告不能是沒有憑證的,更不能捏造事實,偽造證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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