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方上訴到高院一般是減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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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方上訴到高院一般是減刑麼?

一、如果被告方上訴到高院一般是減刑麼?

判刑上訴是否會有減刑,要看是否有減刑的條件。但是上訴是不能加刑的。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對一審法院判決有上訴的權利,在檢察院沒有同時提起抗訴時,二審法院不能加重一審法院判處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是否可以減刑,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及情節進行判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六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後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後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3)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二、刑事二審的判決可能是什麼

刑事二審是上訴審程序。就是説,它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進行的審判程序;如果沒有當事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不論是當事人上訴,還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訴或者抗訴,也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是有上訴的權利的,是需要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需要提交上訴狀,如果上訴一般是採取的上訴不加刑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當事人上訴,還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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