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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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三大訴訟的審理程序中其實都分為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而對於符合條件的案件,則才會適用簡易程序。當然,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那到底哪些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1、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注意事項

1、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發現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應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判。

此時原起訴書繼續有效,也就是説,自訴人或公訴人未必另行起訴而是由人民法院將變更的決定通知自訴人或公訴人。

2、庭前審查程序。對於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複印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3、庭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解;對於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經獨任審判員許可,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就可以互相辯論。

就刑事訴訟而言,具體哪些案件是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主要包括了五種情形,那麼此時就只能適用普通程序了。不過大家還要注意,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一審案件,二審中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時候,也有一些事項需要當事人注意,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提供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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