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具有以下情形是哪幾種?

來源:法律科普站 9.92K

1.只有基層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中級法院、高級法院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具有以下情形是哪幾種?

2.基層法院審理的都是一審案件,只有一審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二審、再審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原《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新《刑事訴訟法》刪去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檢察院的起訴書都稱他們的起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裏説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得是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共同認可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律師和法官一方不認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就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而不能用簡易程序。

4.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不承認或者不完全承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儘管控、辯、裁三方都認為被告人有罪,也要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讓被告人在法庭上充分闡述自己不認罪的理由。只有被告人完全同意檢察院的指控時才能適用簡易程序。

5.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儘管檢察院、法院、辯護人都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對檢察院的指控也沒有異議。但被告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6.原《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不訴不理案和被害人自訴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新《刑事訴訟法》取消了相關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多數不認罪,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不一定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訴案件雖然都是輕微犯罪案件,確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不是簡單的事情。所以《刑事訴訟法》取消了這一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根據這項新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法官、被告人都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也不一定能適用簡易程序了。

一審案件一般都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種例外,應當嚴格限制使用範圍。

簡易程序不能濫用。為了防止法院濫用簡易程序剝奪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新的《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重新作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為了加快我國的司法審判速度和效率才進行產生的一項程序,針對於簡易程序,首先必須要在基層使用才能夠合法,如果在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法院禁使用,則屬於違法行為。且在使用簡易程序時必須要由當事人的同意才能夠進行使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