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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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簡易程序相對於一般程序而言簡便快捷,有利於及時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於其程序簡單,缺乏制約,如果適用不當,容易造成對相對人的侵害,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二)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其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以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處罰委託的規定

行政處罰委託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初上述組織以外,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具體規定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三、行政處罰權的委託問題有哪些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於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託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着委託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

第一,誰有權委託?並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託出去。委託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託的組枳不得委託。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託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託他人行使。

第二,委託必須符合什麼條件?委託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

第三,委託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託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託隨意性增加,委託後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託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託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託權限、範圍及期限。

第四,委託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託處罰的責任並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託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託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託權限,都應由委託機關負責。

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託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於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起訴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託手續。

行政處罰的委託有哪些,一般有些行政機關要處理很多的事物,所以會將自己對時間的處罰權委託給下一級的行政機關。但是這些機關一定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比如這些機關必須具備法律法規等依據,還要符合其他的法定依據。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我國有普通程序還有簡易程序來審判案件,但是關於行政處罰的案件,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同時是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首先有確實的法律事實,這是必備的條件之一。還有兩個條件也必須具備,少一個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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