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處罰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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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處罰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一、簡易程序處罰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司法解釋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需要明確的是,簡易程序處罰與一般程序處罰在法律適用上並沒有什麼不同,都是需要根據法律上的相關規定進行判罰的。另外,是否適用於簡易程序處罰的,應當根據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一般對於犯罪事實認定簡單的可以適用於簡易程序處罰,但如果犯罪事實嚴重的,則是需要通過一般程序處罰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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