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訴訟法自訴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往往是嚴重危害社會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案件。對於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通常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公安機關進行偵查逮捕法院判決這樣的三方合作完成的。但是,我國法律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於一些輕微刑事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或者檢察院忽略的案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下文就是刑事訴訟法自訴的條件的具體的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岸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訴訟法自訴的條件有哪些?
1、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訴狀;提交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作出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認為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自訴人提交外文自訴狀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2、自訴人提起自訴必須在法定的犯罪追訴期限內提起。
3、自訴狀或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訴狀的名稱為《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為《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2)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的近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4)具體的訴訟請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6)物證和書證名稱、件數等。
4、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
5、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要認真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之日起十五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説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訴人堅持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6、自訴人不得誹謗誣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時,應當向自訴人説明誹謗誣陷應負的法律責任。
7、自訴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8、刑事訴訟法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屬自訴案件範圍的
(5)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近親屬代為告訴的,應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同時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和聾、啞、患病等證明。
自訴是相對於公訴來説的。明確刑事訴訟法自訴的條件是受害人進行維權的關鍵。我國法律之所以將自訴的條件如此嚴格規定是為了防止一些人借用自訴之名擾亂法院辦案節奏,給法院增添不必要的麻煩。我國法律條文明確説明只要符合自訴條件的案件法院就必須受理,這種強制性規定的很好地保護受害人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