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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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參與刑事訴訟的司法機構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其中檢察院負責提請公訴,並監督整個審判過程,依法履行監督權。因此,檢察院有抗訴權,可以針對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議。那麼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抗訴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

三、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時效是多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抗訴是由檢察院提出的,是檢察院行使監督權的具體表現。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抗訴是有一定條件的,包括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原裁決採取證據不足及原審批程序違規等。另外,檢察院有可以受理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抗訴申請,決定抗訴後,檢察院應該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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