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一年多沒結案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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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一年多沒結案合法嗎?

立案一年多沒結案合法嗎?

立案一年多沒結案是否合法應當根據實際的案情複雜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可以在3-6個月結案,但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判決的,可以申請延長審查時間。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 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也就是説,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拘留或沒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 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説,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最後是到法院。

二、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

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控告人和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活動實施監督的方法和步驟。由於控告人和檢察機關的地位和性質不同,所以,二者對立案監督的程序也不相同。

1.控告人的監督。控告人對立案活動的監督是通過申請複議來進行的。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10日以內申請複議。對不立案的複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辦理,並在收到複議申請的30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

2.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應注意以下幾點: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的材料來源有兩方面:

①通過人民檢察院的各種業務活動發現公安機關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

②通過被害人的申訴獲得,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審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關的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逮捕部門處理。

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書面説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説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後,審查逮捕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10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

審查逮捕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製作通知立案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送達通知立案決定書時,應該將有關證明應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在15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決定後,應當在15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於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2)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監督。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否實行監督,如何實行監督,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立案偵查;建議不被採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對於立案到結案時間,應當由司法機關掌握了確鑿的證據後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但涉及到部分案件的犯罪事實複雜,或者還涉及到其它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對犯罪分子的所有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情況下,是無法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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