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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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現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越來越完善,很多案件都可以通過簡易程序來進行。但是很多人對於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簡易程序都不是很瞭解,那麼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下面就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問題進行詳細的回答。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不適用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夠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一百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九條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項規定的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一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對於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

(五)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要進行復雜繁瑣的程序,對於證據充足或者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過程清楚無異議的都可以進行簡易程序。大家在遇到類似的情況的時候可以對本文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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