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六十一條是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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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六十一條是什麼內容

刑訴法第六十一條與現行犯和重大嫌疑犯是否能先行拘留的條例進行了規定,同時也制定了規定,例如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各種相關公安機關應該怎麼樣去保障證人和他們親屬的安全和利益,下面就是刑訴法第六十一條的具體內容,可根據自身情況案件來查閲:

一、刑訴法第六十一條是什麼內容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一、對於證人當庭與庭前證言矛盾的,採信規則是什麼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並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採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證言。

對於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採信規則:

(1)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説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不同的事件對應不同的法律法規,刑訴法第六十一條主要是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條例和相關機構如何維護證人和家屬的安全利益,如遭遇與刑訴法第六十一條有關聯的案件,應該儘快查詢刑訴法中的具體內容,或者聯繫律師講述具體情況來為自己辯護,從而保護了自身的利益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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