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證據提交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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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目前我國的司法工作還是面臨着比較嚴峻的挑戰的,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過程當中各種層出不窮的新的民事糾紛也正在不斷的湧現出來,並且人民法院其實對於司法審判工作的期待值也越來越高。所以我們能夠看到不管是民法總則還是《民事訴訟法》都在與時俱進的進行着修改。其中,《民事訴訟法》證據提交時間這對於雙方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

民事訴訟法證據提交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提交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於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二、民事訴訟證據有什麼性質?

(一)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説,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 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由此大家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證據提交時間必須是在收到法庭對於自己提交的訴狀已經立案了,決定受理以後我們應該在一個月之內把能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全部都提交給法庭,當然如果超過了一個月的話,法庭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再受理新提交的證據的,所以我們應該是在決定打官司之前就把證據準備好了的,否則時間太匆促恐怕也不利於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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