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拒絕出庭怎麼辦 - 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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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拒絕出庭怎麼辦,該如何處理

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基本證據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那在實踐中,如果證人拒絕出庭該怎麼辦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證人拒絕出庭怎麼辦

(一)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採取製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説法律上可行。且由於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二)申請公證證明。

目前我國立法層次太低,主要是國務院的規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規章。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民事訴訟中對公證效力採取的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原則,但又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證人可能拒絕作證的情況下,採取由公證員公證其證言的真實性的方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樣既迴避了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舉證不能的風險,又避免了因證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詢問時作證不利的風險。

二、證人拒絕出庭作證該怎麼處理

(一)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採取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對證人實行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三)對證人出庭作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要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項目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外地證人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人的勞動收入損失。至於具體的計算訴訟法,各地可以參照本地區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生活水平制定專門標準。

(四)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不能不承認,近些年來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於先進國家相比,還是落後的。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國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識便顯得更加重要。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證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更是公民的一項義不容辭的義務。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同時,要大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正氣和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風範,為證人提供一個良好、寬鬆的社會環境。

在實際案件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證,證人也需要具體一些法定條件。同時,證人也有相對的權利和義務。而要是證人拒絕出庭的話,此時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或者申請進行公證證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牡丹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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