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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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處罰是什麼?

刑事案件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處罰是什麼?

刑訴法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並且應當如實作證,如果確定不能出庭的,需要法院准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許多證人都拒絕出庭作證。新刑訴法第192條、第1193條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更是作出嚴厲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進一步確立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採信規則,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將起到積極推進作用,應予肯定。

二、司法解釋

對比“鑑定人拒絕出庭作證,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新刑訴法規定,筆者以為,結合我國實情,僅通過立法明確追究證人拒絕出庭或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法律責任,仍難有效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仍然無法有較擺脱司法機關不期待證人出庭作證的強大司法慣性,僅依賴追究法律責任推進證人出庭作證的做法,實際功效只能是花拳繡腿,唯有通過立法明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即經人民法院通知,拒絕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無效,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再輔之追究法律責任,才能有效兑現證人出庭作證立法宗旨,通過刑訴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機制,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規定得以有效實施。期待在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能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後果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可以不出庭作證的範圍作出更便於操作的具體規定。

對於刑事案件中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情況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一方面要積極與證人進行思想工作溝通,鼓勵其出庭作證,另一方面,也可以按照司法程序來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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