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包人拖延結算承包人拒絕交付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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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包人拖延結算承包人拒絕交付的如何處理
承包人是否可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應當分兩種情況進行討論:
1.承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拖延結算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拒絕交付工程的,從其約定。
2.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拒絕交付工程,但其拒絕交付工程的價值明顯超出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數額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會嚴重影響整個工程使用的,對發包人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失,應由當事人根據過錯程度予以分擔。
3.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不得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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