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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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嗎?

證人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嗎?

新刑訴法第192條、第1193條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更是作出嚴厲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進一步確立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採信規則,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將起到積極推進作用,應予肯定。

但是對比“鑑定人拒絕出庭作證,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新刑訴法規定,結合我國實情,僅通過立法明確追究證人拒絕出庭或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法律責任,仍難有效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仍然無法有較擺脱司法機關不期待證人出庭作證的強大司法慣性,僅依賴追究法律責任推進證人出庭作證的做法,實際功效只能是花拳繡腿,唯有通過立法明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即經人民法院通知,拒絕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無效,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再輔之追究法律責任,才能有效兑現證人出庭作證立法宗旨,通過刑訴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機制,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程序規定得以有效實施。期待在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能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後果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可以不出庭作證的範圍作出更便於操作的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會威脅證人,逼迫證人不進行作證導致案件無法進行判刑的話,我國做出明確規定,證人室友作證的義務必須進行到庭作證,否則法院將會強制要求證人進行到庭。且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調查,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威脅證人的情況發生,將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更加嚴重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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