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收養關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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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收養關係解除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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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解除收養關係

我國《收養法》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要求: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序:當事人應當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人民法院審理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應當查明有關事實,正確處理收養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未成年養子女的權益。一般説來,首先應對此類糾紛做好調解工作,促使原、被告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保持或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作出准予或不準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依訴訟程序解除收養關係的,收養關係自准予解除收養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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