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強制措施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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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強制措施的區別是什麼?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鎖定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以防其逃脱。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五種強制措施,包括拘傳、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每種措施適用條件都是不同的,其中數逮捕最為嚴厲。那麼,刑訴法強制措施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刑訴法強制措施的區別是什麼?

1、拘傳適用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取保候審適用於: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3、監視居住適用人羣同取保候審,期限六個月,需遵守的規定更為嚴格

4、刑事拘留適用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最長時間為37天

5、逮捕最為嚴厲,也最為複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應即依法逮捕: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監視居住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

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

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及時將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在執行期間,犯罪嫌疑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住處或者指定居所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予以批准。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制措施,是為了防止其逃避刑事責任的。拘傳不需要拘留,時間也不能超過十二小時。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只適用於患有嚴重疾病、社會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最為嚴厲,經過檢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要羈押在看守所。這些就是刑訴法強制措施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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