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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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條件是什麼?

為了防止已經發生法律效率的刑事判決,裁定發生錯誤,法律規定了刑事訴訟的再審。刑事再審就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的審理。

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再審的啟動也是有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啟動再審。

1.要啟動再審的話,需要原來的判決裁定出現了錯誤。

2.要麼是有新的證據出現,證明原來的判決裁定確實出現了錯誤,或者是原先作出判決根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是證據之間存在着矛盾。

3.此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公正審判,比如説審判員應該回避的,沒有迴避等等,也可能會啟動再審。

4.審判人員在審判案件時,有徇私枉法或者是貪污受賄的行為,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判,也可以啟動再審。

刑事訴訟再審的啟動,主要有以下這幾種方式:

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訴,經人民法院受理後決定是否啟動再審,但是申訴期間並不停止執行。

第二種是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要進行再審,人民法院院長如果認為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的話,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最高法院,上級人民法院都有權利,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就是説,如果上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理由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還有一種是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可以啟動再審。再審的啟動,並沒有次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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