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指得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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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指得是什麼?

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指得是什麼?

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

所謂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分割、部分轉讓、部分消滅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續及整體性;反之,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進行分割、部分轉讓或者消滅的也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續及其整體性。

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後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

舉例:甲有三間住房用以擔保其對債權人乙的40萬元債權,若甲將其中一間轉讓給丙所有,那麼乙的抵押權不受任何影響仍然是對原有的三間住房享有抵押權,蓋擔保物權作為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權利與其分割轉讓等沒有任何關係。

舉例:甲有三間住房用以擔保對其債權人乙的40萬元債權,若乙將自己債權中的20萬元轉讓給丙,那麼擔保物權不受任何之影響,即甲的三間住房仍然擔保乙和丙的40萬元債權整體。

二、擔保物權的特點

擔保物權作為物保的區別於人保保證的特性,它具有以下的特徵:

1、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權的效力不僅及於擔保物本身,而且及於擔保物的變異物、賠償金、補償金以及保險金等代位物。換言之,若擔保物滅失,設於其上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滅失,但因抵押物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等,應當作為擔保財產,擔保物權人仍對之享有優先受償權。

2、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是指抵押權等擔保權設定後,若擔保人或等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價值貶損的,擔保權人可對擔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等。其中,對擔保人行使的權利,又稱保全權。

3、價值性

擔保物權人享有物上請求權;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據在於擔保物權乃價值權,即擔保物權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物取得一定價值為內容,此與用益物權以標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形成鮮明對比。是故,若有人故意減損擔保物的價值,即危害了擔保權人的權益,後者當然有權制止(物上請求權);若擔保物的價值形態發生轉變,擔保權人的權利仍及於轉變後價值形態(物上代位性)。

4、不可分性

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之債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如抵押權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個方面的含義:

1、抵押物一部分滅失,殘存的部分仍擔保債權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個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擔保債權的全部;

3、債權一部分消滅的,未消滅部分仍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4、債權被分割的,每個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債權仍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5、抵押權設定後,抵押物價值上揚,債務人無權減少擔保物;抵押物價值下跌,債務人無義務補充擔保。

我國的擔保物權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擔保債權債務實現的權利,此時我們如果遇到了相關的需要擔保的情形的時候,應當在必要的時候運用擔保物權的規定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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