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階段取保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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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退偵階段取保的主體是誰

一、檢察院退偵階段取保的主體是誰?

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二、取保候審到期後怎麼辦?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後還會坐牢嗎?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後,法院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1、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這與判不判刑沒關係。

2、如果法院審理查明未犯罪,當然不會判刑。

3、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會被判緩刑。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具有取保候審的決定權,但是案件既然已經退回補充偵查,那説明犯罪嫌疑人還是會被退回到公安機關的,既然補充偵查的工作是由公安機關來完成的,那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也絕不可能是人民檢察院決定。只有補充偵查是人民檢察院自己完成的情況下,取保候審的主體才會是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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