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為假想防衞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一、互為假想防衞怎麼處理?

互為假想防衞怎麼處理?

1、互為假想防衞怎麼處理?

互為假想防衞的雙方客觀上都不是不法侵害行為,但在主觀上卻又都認為對方的行為是不法侵害,並出於防衞意圖進行反擊造成嚴重的後果。

處理此類案件,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清責任主次、過失大小,妥善處理,對存在犯罪過失的,應以過失犯罪追究責任,對屬於不能避免發生錯誤的意外事件一方,即使造成嚴重後果,也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2、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侵害行為實施防衞

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的侵害行為是否可以實施防衞,應分兩種情況:如果防衞人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一般不能實施防衞,但可實行緊急避險;如果防衞人並不知曉侵害人是無責任能力的人,在遭受侵害時,出於防衞意圖實行了必要的“反擊”,對這種情況應作為假想防衞處理。

因為無責任能力人的侵害行為雖然是一種對社會有害的行為,但並非不法侵害行為。《刑法》意義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人的有罪過或有過錯的行為,也只有這種行為才會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而無責任能力人的侵害行為,要麼是因為年幼無知(不滿14週歲的人),要麼是一種生理上的病態反應(嚴重精神病患者),此種行為不能成為法律否定評價的對象,也不能成為正當防衞的對象,行為人將此種侵害行為誤認為是不法侵受害行為,顯然不能成立正當防衞,只能作為假想防衞對待。

此時,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對方是無責任能力人而沒有預見,主觀上有有過失,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則應以過失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侵害人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主觀上無犯罪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不承擔刑事上的責任。

二、假想防衞性質發生轉變的案件處理

實踐中,假想防衞常常會因為對方的聲明、表白或他人的解釋等原因,而使假想防衞的行為人弄清事實真相、消除主觀上的認識錯誤。此時,如果假想防衞的行為人及時停止了“防衞”行為。則其行為的假想防衞性質不變。如果該行為人繼續進行反擊,將錯就錯,那麼,其行為的性質就由假想防衞轉變為故意侵害行為,造成後果的,當以故意犯罪處理。

由於假想防衞是一種侵權行為,若是此行為實施之後,導致了某特定的公民、單位的權益嚴重受損,那麼實施防衞行為的人,極有可能會需要支付民事賠償金,也有可能會被量刑。故此對於公民個人來説,正確的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有受到威脅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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